为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扩大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等五项内容。新政策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扩大税优健康险的覆盖面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相当于用原来相似的成本购买医疗险产品,还可以选择购买长护险、重疾险等,同时又能享受税收优惠。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或保证续保期不低于3年;
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不低于5年;
【相关优惠政策】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同时,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同时强化事后回溯分析,确保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
●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
此前税优健康险仅投保人可保,人群相对狭窄,如今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针对既往症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
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
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
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参与的人身保险公司有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同时,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业内专家认为,设置一定门槛,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如果门槛太低,产品很难稳健做下去。根据条件进行筛选,目前市场上有超过40家险企可以从事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
链接 了解税优健康险
税优健康险是什么?和这次的新政有什么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指出: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可以依法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不是平常买到的商业保险,而是有明确标识的“税优健康险”。税优健康险就是可以享受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保险。
2015年,《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发布,其中明确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保费,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017年7月,该政策推广至全国。
业内人士分析,税优健康险自试点以来长期处于“叫好不叫座”的状态,此次产品扩容,将之前限定医疗保险+万能账户的形式拓展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并可以为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有助于从供需两端解决税优健康险发展不足的问题。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