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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 查清车辆来源

(2023年05月10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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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通讯员 汤婷婷
  案例
  2022年1月28日,江苏的陈先生与坊子区的李先生签订《车辆债权转让协议》,李先生将一辆粤牌二手轿车转让给陈先生,车辆价款85000元。协议约定,李先生应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案涉、诈骗、租赁车辆,并备注“若深圳市东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次清车,由李先生负责清零”。协议签订后,陈先生支付了85000元,李先生向其交付了车辆。
  2022年3月9日,陈先生停放在江苏如皋市的案涉车辆被人拖走,陈先生随即报警,警方告知陈先生,案涉车辆系因广东某投资公司催收债务而被拖走。陈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车辆债权转让协议》,并主张李先生返还其购车款85000元。
  审理
  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案外人程先生,登记抵押权人为深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程先生拖欠汽车金融贷款,深圳某公司已将借款人程先生拖欠的汽车金融贷款理赔给了贷款银行,并受让取得了银行针对借款人的一切权益,此后深圳某公司便委托了广东某投资公司进行催收,将案涉车辆从江苏陈先生处拖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涉车辆因登记车主程先生未偿还金融贷款,导致深圳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委托他人拖车,致使江苏的陈先生无法通过报警追回车辆,陈先生购买案涉车辆并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陈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其与李先生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陈先生与李先生于2022年1月28日签订的《车辆债权转让协议》,被告李先生返还原告陈先生购车款8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提醒
  坊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王锦凤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尽可能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所购买二手车的车辆权属、来源问题。本案李先生作为二手车销售人员,理应知晓车辆信息及交易流程,在明知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另有他人且该车辆可能存在多种权利主体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进行售卖,不构成善意取得。而买方陈先生在购买二手车辆的时候未尽到审慎义务,未能充分意识到案涉车辆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可能引发的权利主体利益冲突。
  虽然最终法院判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解除,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王锦凤建议购车者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二手车,签订合同之前充分了解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签订合同时要把条款写详细,明确双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