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今年5月份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潍坊市司法局联合潍坊日报社推出系列报道,一起解读这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百科全书”。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晓萌
亮点一:见义勇为行为可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亮点二: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扫平障碍
老人可以通过“以房养老”模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生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
亮点三:保护业主合法权利
有的物业公司一遇到欠缴物业费就断水断电,简单粗暴处理问题。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业主共有。
亮点四:制止“霸座”行为有法可依
在没有法律规定前,“霸座”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只能道德谴责。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一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
亮点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额债务,可一分钱都没给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民法典规定债务需“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亮点六:保护个人信息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亮点七:离婚冷静期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就放狠话、闹离婚。民法典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为了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亮点八: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亮点九:增加遗嘱形式和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不论是增加打印遗嘱形式,还是规范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权益。例如对于遗嘱,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亮点十:细化高空抛物责任条款
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法院最终不得不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民法典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中有关卫生健康条款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那么,民法典在卫生健康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噪人的健康权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噪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必须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噪器官捐献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噪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噪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噪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噪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噪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噪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噪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