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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非法解雇 家庭暴力
请用法律保护自己

(2023年03月09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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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3月8日,记者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和家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张营律师,就当前女性在工作生活中遭遇的“困境”进行梳理解读,并通过实际案例与相关法律,对女性遭遇不公时应如何维权作出详细说明提醒。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女子产假返岗后发现被取代
因对调岗意见不一被辞退

  李女士是某公司正式员工,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22年12月,产假结束后的李女士回到公司却发现工作岗位被别人取代。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知,公司为确保正常运转,李女士的岗位暂由同部门张某接替。
  2023年1月,在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当前张某已完全熟悉财务工作,且李女士在产假期间对一些账目不清楚,以此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原来岗位,要求李女士转岗。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与李女士终止劳动合同。
  2023年2月,李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该公司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条件不符合法定标准,李女士进行缔约磋商并最终未予同意具有合理理由,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以未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为由
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现实生活中,女性朋友在产假结束返岗后,用人单位以‘顶班’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的现象时常发生。此时,女性朋友可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要求予以拒绝。”张营表示,李女士可要求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来维护合法权益。
  然而,当用人单位有权作出单方调岗的情形下,调岗也应当具有合理性,女职工孕产休假后返岗并不符合法定变更工作岗位情形。除非另有约定,用人单位若以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已经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其原岗位为由,要求对女职工进行调岗的,该调岗事由缺乏合法性、合理性。李女士原公司仅以双方未就工作岗位变更达成一致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且拒绝与李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张营表示,在符合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即便与劳动者未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一致,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公司为李女士提供的岗位变更了李女士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权利,新岗位在薪酬水平、时间成本、业务能力等方面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另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因琐事发生矛盾
丈夫常对妻子拳脚相加

  陈女士与丈夫张某于1995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98年育有一女。但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张某对陈女士拳脚相加,陈女士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但张某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陈女士撤诉。此后,张某虽有改变,但依然要求陈女士事事服从。
  2022年5月13日清晨,上班前的张某认为陈女士未将其衣服洗净,导致衣着“不体面”,辱骂陈女士并命其重洗。陈女士不肯,张某便对其进行殴打,并波及到前来拉架的女儿。
  2022年5月17日,陈女士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许陈女士与张某离婚。
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
需准备完整的诉讼证据

  “在司法程序中,干预双方已缔结的有效婚姻关系,应参照当事人就婚姻问题是否形成合一的意见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准则。”张营表示,陈女士要求离婚,张某虽不同意,但从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可证实张某剧烈殴打陈女士、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由于陈女士在诉讼中坚决要求离婚,考虑到上述因素,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当女性朋友遇到家庭暴力时,千万别隐忍,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并留存好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其次,要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若是婚姻已到无法挽回的局面,且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事宜意见不一,准备起诉离婚时,需准备完整的诉讼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就是凭借“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项为依据,并结合陈女士提供的诉讼证据,判决准许陈女士与张某离婚。
遭遇家庭暴力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当事人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依法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其中,“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在诉讼离婚时,上述材料也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