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刘福文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准确把握广告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 (本报今日02版)
如今,品牌与明星的“绑定”已然成为常态。明星代言在助力企业拓展市场、塑造产品差异、增加信任程度、提升品牌价值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诸多行业快速打造品牌IP的不二法门。但同时,在高额报酬的利诱之下,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亟待切实整治。
其实,我国早以法律的形式为明星代言行为进行一系列规定: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若存在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接受过服务,这本是理所应当的要求。然而,为了追求利益,筛选产品不严谨甚至不筛选的明星并不少见。商业代言,意味着明星把自身形象同商品深度“绑定”,与商家成为利益共同体。如果连自己都没体验过产品,只是和厂家签个合同,拍点宣传照片和视频,如何判断产品质量好坏?更遑论对消费者负责了,这钱赚得未免太容易。不过,只算经济账,“翻车”是早晚的事。
此次,国家七部门共同出手,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必将有效促进《广告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若要有效解决明星代言广告过程中的种种乱象,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执法,更需要规范市场运行、强化行业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各负其责、市场有序竞争、行业加强自治,形成德艺双馨明星被市场认可、违法失德明星被市场抵制的良性循环。
归根结底,还需要明星个人及其团队珍惜自己的“羽毛”,恪守信用、提升法律素养、保持合理谨慎,始终在法律边界之内安排自身的广告代言活动,从源头上做到知法、守法,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