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最大、矛盾最集中的问题,尤其是当房产涉及一方父母在婚后全款出资购买、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形。
案情概览
王某与孙某某于2022年在奎文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孙某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精装修交付,房屋登记在王某与孙某某二人名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50%折价款;孙某某则主张房屋系其父母家庭财产,并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另案处理。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80.18万元。
法院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孙某某父母虽全额出资,但将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孙某某未能证明其父母明确约定只赠与己方,因此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据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同时指出,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并非一律“对半开”。本案中,考虑双方婚龄不长、收入水平相当、孙某某父母全额出资且对房屋的购买及装修贡献较大等因素,最终判决王某享有30%份额,孙某某享有70%份额,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说法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仪芳如律师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分割比例并非机械适用各50%。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及贡献大小,还有离婚过错等因素。对于一方父母出资贡献显著较大的情形,法院可在合理范围内向该方倾斜,以体现公平原则。
对出资方父母的建议:如出资目的在于资助己方子女购房而非赠与夫妻双方,建议在出资时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性质、赠与对象及房产归属,必要时可办理公证。
对夫妻双方的建议:婚姻期间接受父母大额资助购置不动产的,应就财产归属进行清晰约定。一旦感情破裂进入诉讼,应提前准备好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