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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
2月起施行

(2025年02月0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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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起,一批新规开始实施,涉及食品安全、食用油运输、离婚房产分割、公司登记管理等方面内容。这一波民生“福利”,抢先了解。

非食品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
  强制性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自2月1日实施。
  根据该强制性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
  其中,对散装运输作业要求中强调,在装油时要注意,如在向运输容器中装入食用植物油时,应采用专用的输油管道。输送植物原油后,再输送食用植物油,以及输送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后,再输送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时应对输油管道进行冲洗和吹扫作业。
  食用植物油装入运输容器后,应对运输容器进行铅封(含电子铅封)。
  装油作业完成后,发货方应按规定出具随行文件(含电子文件)。随行文件应载明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食用植物油的品名、数量、质量等级等信息。
  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应确保运输容器不渗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于装卸及运输。
  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应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以满足质量追溯要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公司登记管理新规便利股东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
  为便利股东依法进行出资,激发市场活力,《实施办法》列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推动僵尸公司及时退出市场,破解公司治理僵局。《实施办法》明确,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原因无法调整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可以由股东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月15日起施行。《规定》提出,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食品新国标
规范添加剂、防腐剂使用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于2月8日正式实施。
  新国标规定,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罐头类食品中不得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中不得使用防腐剂脱氢乙酸,且着色剂柠檬黄不再允许在蛋糕夹心上使用。
  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新国标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程》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规定了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能的变化,除修订前《规程》所规定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又明确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规程》还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规定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不作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3类案件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婚姻家庭纠纷司法解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有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聚焦重婚效力、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对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指引作用。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解释(二)》第八条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区分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则需要法官以出资来源及出资比例为基础,针对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进一步完善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制度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落实新修改专利法有关内容,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其中,完善办案实体规范,明确口头审理相关要求,增设追加相关当事人的规定,引入涉及技术调查和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

对异地商会
名称、宗旨等严格审查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严格审查,对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要件审查方面,对发起人资格、负责人人选、名称、会员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推动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地商会的引导教育、政策培训,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