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一般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人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夫妻共同债务基本上都是合同之债,而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侵权之债。那么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事故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生产经营,且自认所得收益为夫妻共享,因此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某品牌轻型栏板货车将行人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并在潍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后伤者刘某近亲属就其损失诉至事故发生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损失共计68000余元,被告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5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如期支付赔偿款,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保险公司所垫付的赔偿款68000余元。
本案的实质争议焦点为王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应为被追偿主体与王某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为轻型栏板货车,被告李某作为车辆共有人,明知王某无驾驶证而放任其驾驶车辆,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但如果仅仅只是管理过错,没有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成为被追偿的主体。但不同于一般家庭共有的家用轿车,王某与李某自认该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车辆用于贩卖水果,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运行利益为夫妻共享。并且在伤者刘某近亲属诉保险公司与夫妻二人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发生地法院已判决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赔偿款项,二人对判决无异议,该判决已生效。
如果以李某存在管理过错为由,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则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达不到预期法律效果,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更为合适。被告夫妻二人同意法院的认定结果,并且在法庭主持下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5年10月底前支付完所有赔偿款,该案通过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岳浩表示,本案中,被告李某与王某是特殊关系人,在推定认定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并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因素综合考量,从侵权行为是否有益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出发,强调“共”性,在衡量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夫妻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确定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表示,侵权之债本身属于消极之债(多为赔偿责任),债务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应审慎以夫妻共同债务来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