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子女,签订了承诺书以及赠与合同,并约定居住权。其间,双方产生矛盾,女儿要将房子卖掉。父母为保障自己的居住权,还能将房子要回来吗?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老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家中只有一个女儿。2021年2月,张老太与女儿秦某签订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母女二人和两名见证人均在承诺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张老太与女儿秦某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据了解,在签订承诺书以及赠与合同后,母女之间产生了矛盾。张老太找了一个后老伴,秦某觉得后老伴左右了母亲的意志,跟母亲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隔阂。
房子过户两个月后,张老太发现女儿秦某背着她要将房子卖掉,并通过房产中介已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保障自己养老,阻止房子被卖,张老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子进行异议登记,最终秦某未能与买房人办理网签和房产过户手续。
年近七旬的张老太认为,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张老太主张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与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女儿秦某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太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违反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本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判案人员介绍,在张老太与女儿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了相应居住权的义务,由于受赠人没有履行居住权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享有这个法定撤销权。
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毕竟伤害感情,要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法官建议,老人在把房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把对房屋的居住权、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都写明白,并且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本版文均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