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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关于“涉亲情”的那些事

(2024年05月29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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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家庭变故会影响亲子关系。抚养费和探望权能不能绑定在一起?抚养和赡养之间能否成为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就对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等作出具体规定。日前,高密市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解析案例,解释有关亲情、责任的法律条款。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案例一
  刘某和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因为家庭琐事两人矛盾逐渐扩大,导致婚姻最终走向破裂。考虑到女孩年龄较小,离婚后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
  亲情是永远也割舍不断的,刘某十分思念女儿,但李某因为抚养孩子的艰辛以及对婚姻的失望,对刘某心生嫌隙,在探望孩子的事情上一直不肯让步。2024年,刘某因为无法探望女儿而中断支付抚养费,同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配合履行探望权利,允许自己每周探望女儿一次、周末能与女儿同住一天。
  高密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耐心积极释法说理,疏导当事人情绪,从为孩子营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入手,促使双方重启良好的沟通交流方式,就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和解协议。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和李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某自2024年4月份起可于每周周日7时后将女儿接走,并于当日19时前送回李某处,李某应予以配合。
  法官解析
  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子女幸福是父母终身的奋斗目标和修炼课题。婚姻组成了一个家庭,但有时并不那么牢固,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离婚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但父母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赵桂玲表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应承担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赵桂玲表示,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长短,一般以双方协议为主,若是协议不成的,将由人民法院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协议或判决作为依据,但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仍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从帮助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多探望孩子,能有效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子女是权利,给付抚养费是义务,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不给付抚养费不代表不能探望子女,同样的,放弃探望子女也不意味着可以不给付抚养费。赵桂玲提醒,无论是不给付抚养费还是不允许探望子女,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例二
  陈某结婚一年后于1996年生育了女儿窦某。孩子出生后不久,陈某与丈夫在法院调解下结束了短暂的婚姻,女儿窦某由其父亲抚养,且抚养费自理。
  此后,陈某于2000年生育一女张某甲,于2003年生育一子张某乙。自2020年起,陈某患精神分裂症,生活难以自理。
  2023年,陈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指定张某甲为陈某监护人。同年9月,高密市残疾人联合会为陈某核发残疾人证,认定陈某为二级精神残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窦某、张某乙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陈某的子女在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均应尽赡养义务。因窦某在幼年时期即由父亲抚养,故其承担的赡养费应低于陈某其他子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确定窦某每月承担200元赡养费,支付时间自2023年9月份开始。陈某于开庭前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解析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特殊,并不能够简单用等价、公平的理念进行衡量。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成年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均为法定义务,这两项义务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曹菲表示,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赡养人的过错和经济状况而免除,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要承担赡养义务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是亲子关系中最理想的状态,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抚养关系的,之间同样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成年继子女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应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曹菲提醒,虽然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但建立在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基础上,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