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雇员和雇主之间的纠纷大多以劳务纠纷为主,其中以雇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双方就受害责任分担产生的纠纷居多。然而,实际生产生活中,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不仅发生在雇员一方,也有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的情况。目前,法律对此种情形下的承担责任情况尚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处理。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雇员因自身过失导致雇主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徐某受雇于高密某农机公司从事驾驶车辆运输工作,2022年6月,徐某驾驶该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齐某受伤,双方车辆、货物以及道路周边树木、路牙石受损。
经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车辆损失险。高密某农机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车辆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高密某农机公司系雇佣关系,双方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佣期间,雇员按照雇主的安排进行运输工作,为雇主创造利益。徐某在工作中驾驶该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系重大过失行为导致雇主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方面,高密某农机公司作为雇主,在享受雇员带来的劳动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经营中的风险,且其对雇员徐某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应当合理安排行车任务,保障徐某的休息时间。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权利义务对等关系、雇员赔偿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徐某对高密某农机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是否应当承担高密某农机公司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若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多少。”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郝凤香表示,目前法律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雇主与雇员之间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但就雇员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如何承担责任,尚无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其他民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雇员造成雇主财产损失的情形和雇员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实质上都是造成雇主财产损失。”郝凤香表示,根据“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可参照上述规定审理本案。
审理过程中,徐某认为高密某农机公司作为常年从事运输经营单位,应当选择与该车辆相关的保险予以投保,而不是将风险转嫁到雇员身上,并且公司尚欠工资5000元,应当支付。高密某农机公司认为徐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本次事故徐某承担全部责任,所驾驶车辆达到报废状态,足以说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近十天的耐心调解,徐某同意赔偿公司损失,高密某农机公司也作出让步,降低索赔数额,最终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并签订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