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成为人们消费的常用方式之一,同样的商品在不同购物平台的优惠力度也不一样。当消费者在一个购物平台下单后,收到的却是另一个购物平台发来的货物,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消费者以被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商家赔偿道歉,未获得法院支持。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晓林
基本案情
被告某商户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销售母婴用品,原告张某在该商户经营的店铺内选购了一套价值466元的点读笔,并预留了收货信息,其中包括张某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且家庭地址只显示居住的小区,并没有具体到楼牌号。
张某下单后,该商户在天猫同品牌的旗舰店内下单了同款商品,并由该旗舰店为张某发货。天猫平台的订单收货信息是张某的姓名和地址,张某的联系方式被设置为虚拟号码。
张某收到货后,发现套餐中缺了一支点读笔,该商户按照点读笔的费用,照价退还给张某。虽然事情得到了解决,但张某认为该商户用他的订单信息在天猫平台上下单发货,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寒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该商户在其他平台下单时,收货信息只保留了能确认张某身份的姓名及地址,电话号码是虚拟号码,以防止商品被其他人误拿。法律规定,提供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不是泄露信息的行为,该商户提供的信息并未对张某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发货渠道不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因此张某称该商户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依据不足。对张某据此要求某商户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他人隐私权,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傅方娟表示,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受害人因此产生其他损失的赔偿。
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其中一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具体到特定人的信息。”傅方娟表示,本案中,某商户在下单时提供的张某收货信息,没有具体到张某的门牌号,也没有泄露张某个人联系方式,更没有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等,并不能具体指向张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购平台一般对消费者手机号码进行虚拟化处理,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拟号码联系收件人,这并不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傅方娟提醒,大数据时代,人人都应重视并保护好个人隐私,遭遇侵权行为时也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保护隐私权,但并不意味着隐私权可以滥用,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