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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亲生女儿伪造亲子鉴定 男子被行政拘留

(2023年09月20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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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为亲生关系的鉴定。那么,伪造亲子鉴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江西九江一男子为办理女儿落户手续伪造亲子鉴定被民警发现,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19年,江西九江男子李某与一女子交往后,该女子怀孕并在外地生下一女孩,但两人并未登记结婚。后来女子因一些原因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李某便独自抚养女儿。日前,考虑到女儿今后的上学问题,李某到公安机关为孩子办理户口。户籍民警告知李某,因其无结婚证,按规定需提供一份亲子鉴定,孩子才可随父落户。
  李某带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但鉴定结果显示,女儿竟不是他亲生的。李某一时没法接受这个事实,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孩子不是亲生的,就无法办理落户手续。在咨询了身边的朋友后,李某轻信了朋友的馊主意,将原亲子鉴定书通过PS技术伪造,想以此瞒天过海。但他在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时,这份假亲子鉴定书被民警识破。警方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了这份假的亲子鉴定书。

律师解答
  针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董立律师作出解答。
  李某能否收养这个孩子?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如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但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无法推断其是否符合条件,如果李某系单身,其与孩子的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周岁,则不满足收养条件,不能办理收养手续。
  李某无法收养,如何给孩子办理户口?有何救济措施?
  首先,需要确定孩子的监护人。根据媒体报道所述,警方正在想办法联系女孩的生母,如果联系不到女孩的生母或者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孩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其次,《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江西省以上规定,在确定了孩子的监护人后,由监护人向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申报,经公安机关核实无误后,即可以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女子隐瞒孩子身世又离家出走,是否涉嫌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需满足情节恶劣这一法定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一般指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在本案中,虽然女子隐瞒孩子身世又离家出走,但孩子由其当时的男友(李某)在照顾,生命权、健康权未受到严重侵害,因此难以认定该女子构成遗弃罪。
  抚养了几年的孩子非亲生,李某能否向前女友索要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涉案前女友在未向李某如实告知女儿非亲生的情况下,李某独自抚养孩子多年,在得知孩子非亲生的情况下必然存在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李某有权要求前女友支付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