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生活的正确方式》是一部接地气的生活剧,剧中情节更是频频登上微博热搜。该剧以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视角为切入点,讲述了中年危机的边亮在遭遇一系列事件后重新开启事业和生活的故事。就其中展现出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青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安兆宝。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等为由限制个人晋升
场景:边亮的前女友冬晓空降到边亮公司,前女友变身美女领导,边亮与冬晓寒暄时询问冬晓的婚姻情况,冬晓表示自己单身。如果冬晓所在公司以冬晓结婚为由限制其晋升是否合法?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妇女保障机制。
本剧中,如果冬晓所在公司以结婚为由限制冬晓晋升,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未经授权,侵犯肖像权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场景:边亮被冬晓忽悠着拍了婚纱照,影楼想将边亮和冬晓的“婚纱照”展示在橱窗里,冬晓表示同意,并和影楼签署了授权协议。影楼在边亮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人的“婚纱照”展出,是否侵犯了边亮的肖像权?
释疑: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剧中,影楼使用冬晓和边亮的肖像图片吸引公众关注,虽然取得冬晓的授权,但是并未取得边亮授权,因为展出的照片是冬晓与边亮的合影,故侵犯了边亮的肖像权。边亮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离婚经济补偿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场景:付心童本是一名大学老师,与边亮结婚后辞去了工作,边亮负责在外挣钱养家,付心童负担起一家人的生活起居,24小时全年无休照顾双方父母的身体、辅导孩子学业、操持家庭琐事……边亮也会将自己的工资交给妻子打理,并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边亮前女友冬晓的出现,让付心童产生危机感,如果边亮与付心童离婚,付心童可以获得家务补偿吗?
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剧中,付心童在婚后辞去工作,专心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为家庭付出较多,边亮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际生活中,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经济情况和综合能力,其中包括健康状况、收入情况、文化水平等,考虑居住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裁量。
游乐场未尽到义务导致人员受伤需赔偿
场景:边亮的爸爸发现边亮背着妻子和冬晓一起去游乐场,于是跟踪尾随,在拍照取证的过程中,不小心从游乐场的设施上摔了下来。面对摔伤的边亮爸爸,游乐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释疑: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剧中,游乐场作为游乐设施、边亮爸爸活动区域的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保障其环境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避免不特定公众损害的发生。
游乐场是否要承担责任,需结合其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控制措施、警告措施、救助措施是否合理,当事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相关认定条件
场景:边亮的妻子付心童为了送孩子出国留学,想向闺蜜借款,边亮不同意。付心童表示自己借。该笔借款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释疑: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双方具备共同债务的共同意思而产生的借款,比如夫妻双方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此外,如果所负担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剧中,如果付心童在借款时明确表示该笔借款为个人借款,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仅以个人名义借款,并未表明夫妻是否共同承担债务,则要具体分情况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父母要承担子女高中及之前的学费(不包括学龄前教育),所以一般也认定此类借款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但是,出国学习的费用往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而且送子女出国学习也并非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强加于夫妻一方,在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均同意借款的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