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时节,高温来袭,“公司发的冷饮可以算作防暑降温费吗?”“这么热的天气,公司一直让我们在户外干活,也没有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规定吗?”……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如何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解答。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提供防暑降温设备
用人单位需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要合理制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