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0条,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意见》指出,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