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消费者,各网购平台纷纷推出“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先行垫付”等服务,极大满足消费者购买方便、退货退款迅速的需求。然而,有不法分子盯上了“先行垫付”的售后服务规则,以虚构的事实牟取私利,却不知此举可能构成诈骗罪。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于某利用“先行垫付”规则非法获利近20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 基本案情 ●
2022年,被告于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日用品,因受极端天气影响,货物延迟送达。于某通过某支付平台投诉商家,该支付平台依据“先行垫付”规则将款项退给了于某。
其后,于某收到了此前购买的日用品,但该支付平台并未收回先行垫付的款项,于某由此认定“先行垫付”规则存在漏洞,计划以此牟利。
于某筛选出网购平台适用“先行垫付”规则的商户,然后下单购买加油卡、话费卡、超市电子购物卡等虚拟商品,收到货物后再谎称“本人未收到货物”,并在支付平台申请售后,要求先行垫付。支付平台依据“先行垫付”规则将款项退回后,于某再将收到的虚拟消费卡低价售卖牟利。
因单一账户先行垫付款项有限额,于某先后网购30多个手机号、注册104个支付宝账号,循环往复下单诈骗。截至2024年案发前,于某以此牟利197759.4元。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利用支付平台售后规则,以编造“未收到货物”为由,虚构本人财物受损的事实,致使支付平台作出垫付赔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法官说法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伟霞表示,被告于某虚构事实,致使某支付平台出于错误认知而返还购物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于某的犯罪性质、诈骗数额以及认罪程度、赔偿数额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有迹可循。网络购物也是真实交易,“退款退货”“先行垫付”等是诚信服务而非规则漏洞,为牟利而违法犯罪得不偿失、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