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难免会因为碰撞、翻车等导致车辆运载的货物倾撒在地,部分难以清理的货物还会对涉事路面造成污染。那么,交通事故造成路面污染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吗?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从格式条款存有疑义的相关法律规定角度,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今年1月份,原告李某驾车在行驶中由于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两车各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运载的油脂发生泄漏,对路面造成一定程度的腐蚀,对方车辆运载的煤也撒落在地,导致公路污染。
此后,李某收到公路赔偿通知书,要求赔偿因油脂腐蚀路面造成的损失11400元。同时,对方车辆驾驶人也需要赔偿损失12800元,因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支付了这两笔赔偿款。
李某为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支付了上述两笔赔偿款后,他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以污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李某主张的路面污染损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当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保险金242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导致的路面污染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王园园表示,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对免责事由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中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其中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保险公司将污染定义为包括交通事故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的损失,而被保险人认为污染的危险等级应该与并列的战争、暴乱、核辐射大致相当,应为因不可抗力灾难造成的严重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由于被保险人通常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要求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王园园表示,法院依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路面污染,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