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今年5月份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潍坊市司法局联合潍坊日报社推出系列报道,一起解读这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百科全书”。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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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这样保障劳动者权益
作为劳动者的你,对自己的劳动权益了解多少?当权益受损,应该如何维权?了解一下民法典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劳动者年龄方面,民法典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如何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可以采集员工的哪些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职工出差后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怎么处理才合法?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区域的,劳动者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劳动争议中,若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选择向自己最方便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向不同的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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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 旅途更加安心
每年的5月19日为中国旅游日。市民在旅行途中遭遇强制消费怎么办?在交通工具上遭遇霸座怎么办?一起看看民法典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当你乘坐飞机、高铁、客车等交通工具时,发现有人坐在你位置上不愿让坐时,他们是否应该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在景区游玩中,发现有人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游客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遵循景区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义务,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不得实施对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存在潜在危险的行为等,要秉持契约精神,提高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
游客在旅行中遇到强制性消费,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游客的个人信息被商家泄露怎么办?住酒店时,发现针孔摄像头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如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对于那些擅自进入未开发的野山、原始森林、荒漠等高危险区域而遇险的旅游者,及高危险区域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