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芮女士在养老院去世,享年88岁。当时陪伴在她身边的是其继子小陈。小陈将芮女士去世的消息,第一时间通知了芮女士的三位亲生子女,即朱家三兄妹。不料,这个通知给他惹来了大麻烦。
原来,芮女士曾有过三段婚姻,前两段婚姻共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芮女士年近六旬时又嫁给了陈先生,一个双目失明还带着14岁儿子的男人。芮女士和陈先生、小陈三人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共同生活了21年。在此期间,陈先生和芮女士购买了地基,建造了房屋一套,登记在陈先生名下。后来,两人又在镇上买了一套面积为50平方米的门面房,陈先生将门面房登记在了芮女士名下。
2010年10月,陈先生去世时,芮女士已经80岁了,她提出想去养老院居住。小陈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养老院离家又近,便接受了这一提议。芮女士入住养老院后,小陈和妻子每周都会探望老人,陪老人聊天。就这样,芮女士在养老院住了8年直至离世。这期间,芮女士住养老院的费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全部由小陈承担。
从芮女士最后一次再嫁直至去世,整整29年间,朱家三兄妹从未承担过母亲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朱老大、朱老二甚至从未去探望过母亲,只有朱三妹偶尔前去,逢年过节会将母亲接回家中照料数月。
芮女士去世,小陈通知了朱家兄妹三人,跟他们商量芮女士的后事。小陈还邀请了村上的几位长辈作见证,商讨后决定,丧葬费用全都由小陈承担。朱家兄妹三人表示他们既不承担芮女士的丧葬费用,也不会要芮女士的遗产。就这样,小陈为芮女士料理后事,当芮女士的身后事尘埃落定,小陈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朱家三兄妹认为,母亲与继父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小陈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均属于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识到这里面有隐情,为此作了大量的调查。
芮女士的侄女说:“姑妈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抚养长大并为他们成家立业,可朱老大与朱老二未曾赡养过姑妈。”芮女士的侄子说:“姑妈生前曾多次说过,小陈对她很好。她的身后事就由小陈负责,房屋也归小陈所有。”陈先生的徒弟说:“师傅去世前,将我们几名徒弟叫到床前,用录音的方式留下遗嘱。他和师母名下的两套房子将来都归儿子小陈所有。”
“芮女士嫁入陈家村,从未听她主动提过与前夫的生活和子女的情况,也未见有子女来看望过她。”为此,陈家村29名村民摁了手印,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
“芮女士在养老院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其儿子小陈缴纳,共合计83600元。”敬老院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通过多次走访调查以及庭审,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关于本案遗产的范围。陈先生和芮女士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先生和芮女士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女士享有的份额为芮女士的遗产。而小陈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系小陈在父亲去世后自己建造,不属于陈先生和芮女士的财产,不在遗产范围内。
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女士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女士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一小部分赡养义务,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芮女士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朱老大、朱老二不分财产。在评估两处房产的价值后,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万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本案为例,假设芮女士跟陈先生提前订立一份遗嘱,列明财产清单情况,并指定继子作为继承人,完全能够解决去世后带来的纠纷。民正遗嘱库是专业订立遗嘱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遗嘱订立、遗嘱执行、房产继承等专业为老服务机构。截至目前,在民正遗嘱库订立的遗嘱无一例无效,市民订立遗嘱一定要认准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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