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静的东北小城澜河发生一起恶性犯罪案件,三条人命骤然离世,死因却各不相同。澜河刑警队大队长关宇迅速展开调查,嫌疑人一一现身,有刚出狱两个月的刑满释放人员杨四、与两名死者有感情纠纷的杨四继子杨雪松、死者严红桥的前妻王萍,甚至还有已在档案上死亡多年的神秘男人。当欲望、罪恶在黑土地上萌芽,本期“看剧说法”让我们跟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律师一起来看《黑土无言》中的法律知识点。
警方传唤配合调查,可以不去吗?
场景:这起恶性杀人事件,引起了澜河所有人的关注。三名死者背后的关系网络错综复杂,为了尽快查明真相,警方传唤了多人到警局协助配合调查。与死者有关联的王山自觉知道太多背后的事情,心里有鬼,警方的多次传唤他都拒绝了。警方传唤配合调查,可以不去吗?
解析:警方传唤配合调查,不可以不去。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对于治安传唤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于刑事传唤而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注意的是,拘传已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具备刑事强制性,但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非法持有枪支,有何法律后果?
场景:死者严红桥生前是红桥集团的负责人,根据现场痕迹,杀害他的凶器是一支手枪。警方根据手枪的线索,查出了贩卖枪支的人,以及背后的枪支贩卖链条。而杀死严红桥的那支手枪,正是他自己非法持有的那一支。非法持有枪支,有何法律后果?
解析:严红桥等人属于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以外,若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帮助他人销毁犯罪证据,该担何责?
场景:根据犯罪现场的痕迹,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杨四,但事情似乎并不像表面那么简单。事实上,杨四被王萍蛊惑,以为是自己的儿子杨雪松杀害了严红桥,为了“救”儿子,杨四在案发当晚到现场替儿子毁尸灭迹,藏匿了凶器。帮助他人销毁犯罪证据,该担何责?
解析:杨四到现场销毁证据、藏匿凶器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当场逮捕时,自首算数吗?
场景:为了掌握澜河开发的话语权,王萍指使林祥雇杀手杀害了严红桥。之后,为了扫平一切阻碍,他们又让杀手杀害了所有知情的人。知道自己逃不掉的林祥,和王萍商量好由自己揽下所有买凶杀人等犯罪行为。在警察抓捕现场,林祥被逮捕时还意图自首。警方当场逮捕时,自首算数吗?
解析:自首需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所以本剧中,林祥意图自己揽下全部罪行,遮掩同案犯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