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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非小事 时刻绷紧安全弦

(2023年09月13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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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但仍然有企业漠视安全,视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近期,寿光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等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13起违规动火作业进行了查处。
●案例
  2023年7月11日,寿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圣城街道的寿光市某砖机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徐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进行零部件焊接作业,已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8日,寿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口镇的寿光市某钢圈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李某正在操作闪光对焊机,经查,李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目前该案已进入案件调查阶段。
  2023年8月1日,寿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口镇的寿光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作业人员邱某忠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邱某忠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目前该案已进入案件调查阶段。
●动火作业要求
  动火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开具作业票证,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要采取防倾倒措施并安装防回火装置;乙炔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两气瓶相互间距不应小于5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