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导读

10版:公益广告

16版:光影记录

醉驾酿事故身亡 八名酒友被判赔偿

(2022年11月21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青州男子房某聚餐饮酒后,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桌8名饮酒者被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11月20日,记者获悉,8名同桌饮酒者全部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常方方
聚餐后酒驾发生事故死亡
  前段时间,房某受朋友崔某邀请参加朋友刘某组织的聚餐,崔某又邀请祝某、凌某等朋友参加这次聚会。聚会当天,刘某、崔某先到达饭店,房某于当晚6时40分许骑二轮摩托车到达,其他人随后陆续赶到。
  当晚8时45分,聚餐尚未结束,房某表示要先行离开。祝某陪同房某下楼,并目送其骑着摩托车离开,随后又返回饭店继续参加聚会。当晚9时7分许,房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本次事故,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定房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不久后,房某的家属起诉至青州法院,认为酒桌上的刘某、崔某等8人对房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房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名同桌饮酒者被判赔偿
  青州法院审理认为,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和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清醒认识,对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是明知的,但其饮酒后仍驾驶摩托车,并在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对死亡后果,房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崔某作为聚会的具体联系邀约者,对参加聚会饮酒人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在房某酒后离开时,两人均未尽到提醒驾驶危险或者劝阻酒后驾车等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祝某在房某离开时陪同下楼,目送其驾驶摩托车离开,但未阻止,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5名被告之前与房某不认识,但作为同饮者,亦应尽到一定的提醒或劝阻等安全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刘某、崔某、祝某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29702.08元,酌定被告凌某等人各承担0.5%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742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