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照明使用行为。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
禁用“生鲜灯”的规定最早源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初期整治效果明显,但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监测发现,仍有部分销售者还在使用“生鲜灯”,一些商家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例如使用可调色温的灯具、在检查时切换灯光等,这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市场监管总局不仅要求生鲜销售者禁用,也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照明设施销售者提出明确要求,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上述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