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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

(2023年05月2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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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因每天“带薪拉屎”时间过长,结果被公司解雇了。
  天津的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6月,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王某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作出《惩罚解雇通知书》,决定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待岗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临时任务无法完成的结果。且一天工作时间有8小时,王某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其行为属于因私离岗,故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