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光影记录

“放生”变“杀生” 能积啥福

(2023年01月03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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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刘福文
  “我们已收到徐某缴纳的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日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接到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的电话通报。女子徐某是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案件的被告,她在当地长荡湖偷偷放生2.5万斤鲇鱼,结果出现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费10天才完成打捞。鉴于该行为已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据澎湃新闻)
  放生,顾名思义,就是把捕获的动物放归大自然,给它们一条生路。作为一种祈福方式,放生逐渐在一些小众群体受到追捧和欢迎,他们有的是单纯为了祈福,为了面子上好看;有的则做了亏心事心里不踏实,求个心理慰藉……因此成规模、有组织的放生活动越来越多,甚至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但我们看到,绝大多数放生爱好者放生知识匮乏,对大自然缺乏敬畏之心,往往“好心”办了蠢事,导致这些年来放生乱象屡屡发生,对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威胁。
  放生本身没有错,好的放生行为会起到引人向善、抚慰心灵的作用。但随着商业因素的介入,放生这一行为逐渐变了味道,形成了一股“放生的量越大,所积的‘德’和‘善’就越高”的不正之风。放生者想通过放生来“积德行善”,但这种被异化的放生行为显然已经背离了行善的初衷,最终只能是感动了放生者自己,善行变恶举,对野生动物造成更大的伤害,成为破坏环境的帮凶。
  每种动物都有独特的生存环境,只有条件适宜,才能生存繁衍。因此,放生是实打实的技术活,并不是简单花几个钱就能做好的。如果仅凭热情而盲目放生,无异于将人和动物都置于危险境地,放生变“杀生”,就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危害生态系统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违法必罚,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更有效地遏止非法行为。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机构放生经营活动的全链条监管,对放生品种、收购渠道、放生地点等作出严格规范。针对科学放生加以大力宣传,普及必要的放生知识,劝导大家别被营销噱头蛊惑。这样一来,扭曲的商业放生行为自然就没了市场,在合法合规的放生中,人与大自然得以和谐相处。